商会章程

 

浙江省卫生用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卫生用品商会”,英文名称: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Sanitary Products(简称:浙卫商)。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从事卫生用品行业(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纸制品、医疗器械、原辅材料供应商、包装印刷、机械设备、进出口产品代理商、零售商、电商、物流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会展服务公司、文化传媒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地方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沟通协调、服务引领、凝心聚力、信息共享、监督自律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合法合规经营,聚焦聚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促进中国卫生用品行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3号华门世家A幢一单元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政治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领会员企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听党话跟党走;引领会员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努力促进会员企业科学发展;引领会员企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二)加强发展引领。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产品标准、服务标准、信用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参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技能资质考核、产品质量认证等;不定期向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行业发展趋势等最新的国内外行业信息,引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平台建设。重点打造构建政企引领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学习交流平台、银企合作平台、行业展销平台、自律调解平台等六个商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平台功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专题研讨、主题沙龙、高峰论坛、行业展会以及创办商会刊物等载体,充分发挥商会多功能服务平台作用。

(四)加强合作交流。调动整合行业内外资源,拓展信息收集渠道,不断扩展信息来源,对企业和市场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通报,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信息、管理、产品研发、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促进会员企业资源和信息共享,努力提高卫品行业的整体合力。

(五)加强自律维权。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定期走访会员企业制度,加强联系沟通,加强感情投资;着力培育团结共济、包容和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行业商会家园文化;大力弘扬正能量,努力营造既有竞争又有合作、既有各自优势又有团结帮扶的良好经营氛围;切实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严格入会标准,优化会员结构,确保会员质量,不断壮大会员队伍,激发商会组织活力;建立完善商会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努力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爱国敬业;

(五)热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会议、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团体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  附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概述